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万某与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94792号 原告:万某,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某与被告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万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