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63号
原告常冬银。
原告李青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钱俊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麻玉才。
被告刘某某。
被告麻思婉。
被告麻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麻某之母,系原告麻某之母。
被告刘满山。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魏红,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鼎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书美,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华东,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冯庄村4队113号。
委托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徐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绍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立峰,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
负责人孔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徐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光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瑞,系副经理。
被告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徐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立峰,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冯华东。
委托代理人王兴志。
委托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冬银、李青静与被告麻玉才、刘某某、麻思婉、麻某、刘满山、徐州鼎胜运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冯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冬银、李青静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鼎胜运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冯华东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鼎胜运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冯华东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冬银、李青静撤回对被告徐州鼎胜运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冯华东的起诉。
审 判 长 卜国祥
审 判 员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伏红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