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堤支行与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财保35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堤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苏堤北路河畔花城5号。
负责人孙明华,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敬安镇徐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光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敬安镇徐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敬安镇徐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绍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光智,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李想,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潘虹,如,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李绍云,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沛县。
被申请人程爱菊,女,汉族,1945年8月11日出生,住沛县。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堤支行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光智、李想、潘虹、李绍云、程爱菊银行存款15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金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虹特钢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光智、李想、潘虹、李绍云、程爱菊银行存款15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堤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李军川
审判员  乔芳华
审判员  李忠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