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22行审291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举华,沛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津桥,沛县国土资源局副科长。
被执行人: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绍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对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执行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敬安镇二村居委会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54877.44平方米(82.32亩),用于建设钢架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书证;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被执行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诗玥
人民陪审员 张 真
人民陪审员 朱 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