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沛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22行审297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举华,沛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津桥,沛县国土资源局副科长。
被执行人: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绍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执行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敬安镇敬安一村居委会建国二、三、四、五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278239.85平方米(417.36亩),用于建设钢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书证;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被执行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责令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处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每平方5元的罚款,计1285127.1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伍仟壹佰贰拾柒元壹角);对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处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每平方10元的罚款,计212144.4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壹佰肆拾肆元肆角),总计1497271.5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柒仟贰佰柒拾壹元伍角)。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诗玥
人民陪审员  张 真
人民陪审员  朱 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