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0676号
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8元,由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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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