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与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0676号 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美包(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8元,由原告苏州仁拓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