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779号
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航天大院。
法定代表人:康东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淋,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伟,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星物流园20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邬定沅。
被申请人:王宾,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枫林支行账号:19×××06);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账号:80×××17)。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