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宾,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航天大院。
法定代表人:康东晖,董事长。
上诉人王宾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宾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案中,案外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将合同义务转移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取代案外人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虽然上诉人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但上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但受让了原合同的义务,同时受让了原合同的抗辩权。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实体抗辩权,也包括程序抗辩权,而程序抗辩权就包括案件的管辖异议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就否认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属于剥夺了上诉人的程序抗辩权,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9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委外加工合同》,后因支付加工费问题于2019年3月分别与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王宾达成《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王宾按比例承担债务。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王宾支付应承担债务及利息。因此,王宾并非受让了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航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而是与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就付款问题另行达成协议,故王宾不应适用该《委外加工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王宾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王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