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3797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