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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盐城市大丰区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3797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