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34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4********,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朝阳街89号。
被告: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2294725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