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2294725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