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0696-5号
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914481-2
法定代表人:翁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86141-4
法定代表人:何成宏。
诉讼代表人:张敏尔,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何成宏,男,196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何成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收取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杨金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冒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