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4219号
原告:刘昌元,男,193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唐玉兰,女,194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缪桂珍,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刘阳阳,女,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春,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原告刘昌元、唐玉兰、缪桂珍、刘阳阳与被告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昌元、唐玉兰、缪桂珍、刘阳阳撤诉。
审判员  张金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