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4410号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8M1D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877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