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5002号
原告:陕西通合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涧路王家楼五金机电城二排43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8GL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8M1D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通合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通合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陕西通合众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原告陕西通合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