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异123号
异议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对本院(2019)陕0113执55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陕煤集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