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8**民初6668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