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北城开发中心通达加油站、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4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北城开发中心通达加油站。 投资人:***。 被申请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北城开发中心通达加油站与被申请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执保54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北城开发中心通达加油站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北城开发中心通达加油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02472176360的存款8546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