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终2439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对上诉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行终2439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京行终2439号行政判决书第五页中的“山西省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山西省档案局”补正为“陕西省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陕西省档案局”。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二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