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712号
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榆***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