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1679号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李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富俊塑胶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富俊塑胶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