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3民初249号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李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源铭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塘厦镇石鼓布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源铭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