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9892号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开发区李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8411184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源铭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布尾大道148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NJU7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源铭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格罗瑞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