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424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
法定代表人:魏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平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杜兴昌,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购货款420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9.5元,申请执行费53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兴昌原址无人,且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本院依法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名下有一辆力帆牌轿车,车辆具体位置不明且价值较低,暂时无法执行。其无存款、土地、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明堂
审判员  禹万金
审判员  易建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