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4564号

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销售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系闵某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徐筱娟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