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42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魏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甘肃省平凉市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县。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22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林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明堂
审判员 禹万金
审判员 易建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