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8)赣0281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