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陆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焱,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董陆英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孙莉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陆英与被上诉人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8)赣0281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陆英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董陆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陆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陆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志海
审判员 周寿林
审判员 陈苾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