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33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虎,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塔山新区A12号。
法定代表人:孙莉娟。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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