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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8190号 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被告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致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6元,退给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