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顺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5民初355号 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交诉状所列被告身份信息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无法给被告送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