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顺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355-1号
申请人: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连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兰香。
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德照。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卢德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785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桦林佳力商贸有限公司)、卢德照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卢德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卢德照的银行账户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