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恭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