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恭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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