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52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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