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4民初2321号之二
原告: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盘龙村委会窑上村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处租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碧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西段北侧金色碧海小区41幢4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碧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8.00元,减半收取2964.00元,由麻栗坡县宏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