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6272号
原告: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街道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21214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4-10地块5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1AD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敦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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