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君丰水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712号 申请人:无锡君丰水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1ALC4N,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芦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1ADX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4-10地块5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君丰水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君丰水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