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839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收取8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89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汉华
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