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820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该司职员。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