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341号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编立(2024)粤0104民诉前调15884号,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粤0104民初1341号。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