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传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139-2号
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区第二工业园珠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30元,由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