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1654号
原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区第二工业园珠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