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5089号
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区第二工业园珠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徐州中矿大传动与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