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成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