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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成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