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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650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