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650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