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34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公民省份号码:4210031979100136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