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邓章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在武汉市洪山区武昌平安路351号(南湖花园城内北部)金秋千秋别墅花园办公,且在该地经营多年,本案依法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故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武汉市洪山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斌
审 判 员  危永波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冠群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