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天诚金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903昆山天诚金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2903号
原告:昆山*****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富尔路26-1号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C41M1Q。
法定代表人:杨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62279L。
原告昆山*****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
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