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314国道电视台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8393.92元、执行费1976.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38393.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江淮牌×××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是济南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3年6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在  江 审 判 员 徐    凤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阿 力 木 江 书 记 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