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123民初207号
原告杜尚剑,男,汉族。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托克逊县克尔碱矿区。
法定代表人雷代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翟洪涛,男,汉族。
第三人马红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尚剑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翟洪涛、第三人马红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尚剑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利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露 露